2021年以來,全國法院結合各地實際情況,部署開展打擊拒執犯罪專項行動,并協調公安、檢察等單位專題會商,對案件立案標準、證據采信、是否構罪等核心問題提前達成共識,充分凝聚打擊拒執罪的工作合力,對拒執案件快移、快偵、快訴、快審,充分發揮了解決執行難的聯動機制優勢,彰顯了打擊拒執犯罪的決心。并通過集中組織旁聽拒執罪庭審的方式在社會上起到了“判處一例、震懾一批、教育一片”的良好社會效果。
王某某系酒泉某豫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該公司將自己繁育的種子及從他人處收購的辣椒籽進行加工、包裝后,以“豫椒王”品種向甘肅省酒泉市肅州區種子管理站申請生產經營備案,后因質量問題未能申請成功。2020年12月,該公司將“豫椒王”辣椒種子銷售給甘肅某慈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3500罐,銷售金額共計245萬元。甘肅某慈生態農業發展有限公司將其中1626罐“豫椒王”辣椒種子委托酒泉市肅州區農戶種植。2021年7月,農戶種植該辣椒種子后出現大量雜株,辣椒產量和質量均受到嚴重影響。經鑒定,該辣椒種子的純度為63.4%,純度遠低于國家標準95%和罐體標識96%,認定為劣種子。經測產,該辣椒平均畝產1783.2公斤,其中形成商品價值的辣椒1382.2公斤,遠低于罐體標識的畝產3000公斤至4000公斤。案發后,王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王某某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酒泉某豫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24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王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減輕處罰。王某某歸案后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的,即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其中,銷售金額在200萬元以上的,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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