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交通事故發生后替別人頂罪的,一般構成窩藏、包庇罪。即行為人出于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

交通事故發生后替別人頂罪的,一般構成窩藏、包庇罪。即行為人出于某種特殊原因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機關投案或者實施其他使司法機關誤認為自己為原犯罪人的行為的,也應認定為包庇罪。

10月19日20時許,謝爽駕駛鄂C×××××號小型轎車由房縣紅塔鎮高枧往房縣縣城方向行駛,行至房縣,與雷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相撞。事故發生后,謝爽立即打電話“110”、“120”報警和施救。隨后謝爽電話聯系其妻子何某告知其發生了交通事故,不一會何某與自家餐飲所聘請的廚師羅某一起到達事故現場,謝爽將車鑰匙交付給羅某后離開現場,交警隊到達事故現場后,羅某以交驗肇事者的身份接受處理交通事故,在進一步進行調查時,羅某迫于公安機關的壓力,才將其欲為謝爽頂罪的真實情況告訴辦案警察。當晚交警多次傳喚謝爽前往交警隊接受詢問,謝爽于次日到交警隊接受調查,雷某被送往醫院搶救,經醫院搶救無效于10月20日01時死亡。房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對道路事故作出責任認定:謝爽負此起事故的全部責任,雷某無事故責任。

謝爽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駕駛機動車輛,因而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謝爽雖然報了警,但沒有使用自己的真實身份和信息,也沒有主動向公安機關說明情況,羅某迫于公安機關的壓力,才將真實情況告訴辦案警察,致使頂罪未遂。當晚交警多次傳喚被告人謝爽前往交警隊接受詢問,被告人謝爽直到次日才到交警隊接受調查,謝爽主觀上具有逃避追究責任的動機,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楊西勇律師,男,中共黨員,部隊自主擇業轉業干部。研習法律知識近三十余年,辦理上百件民事、刑事、行政案件,擔任多家企業、公司法律顧問,具有較好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執業經驗。2015年被評為眉山市優秀律師。現為四川明慎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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