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30 20:56175互聯網法律知識網本文有1040個文字,大小約為5KB,預計閱讀時間3分鐘

【導讀】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的考察,而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最長是不能超過六個月的,在試用期內也要簽訂勞動合同,那么試用期不合格被辭退有沒有工資的?試用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的考察,而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最長是不能超過六個月的,在試用期內也要簽訂勞動合同,那么試用期不合格被辭退有沒有工資的?試用期被辭退有補償嗎?下面由普法知識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是有工資的,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如果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的,是有工資的。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需要看是因為什么原因被辭退的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試用不合格,包括完全不具備錄用條件和標準,部分不具備錄用條件和標準兩種。無論屬于那種情況,用人單位都必須提出合法有效的證明,否則就會因舉證不能而無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至于如何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筆者認為,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做好以下幾點:

1、在發布的招聘簡章、招聘信息中明確錄用條件和標準。用人單位在廣告上發布招聘信息時,除了注明對職位的一些基本要求(如年齡、職業技術、學歷等)外,還應對所聘職位的具體錄用條件、崗位職責進行詳細描述,并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再次以書面形式明確告知。

2、對勞動者進行一定的背景調查。核查勞動者是否提供了虛假個人信息,是否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隱瞞應當告知用人單位的重要信息,如被證實勞動者有此類不正當行為,用人單位可視其為不符合錄用條件。

3、建立試用期的績效評估制度,明確考核標準、考核方式及考核方法。用人單位制定的考核內容、評分原則及決定勞動者是否最終被錄用的客觀依據應當事先告知勞動者,并讓其簽字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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