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集體商標是商標中的特例商標,它比普通商標更具有代表性和真實性。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
集體商標是商標中的特例商標,它比普通商標更具有代表性和真實性。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因為集體商標有可能存在多個法人或者組織擁有,所以為了保障多個法人或者集體的利益所以集體商標又伴隨著許多羈絆。
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集體商標一經注冊,其集體組織所屬成員均可使用該集體商標,但須按該集體商標的使用管理規則履行必要手續。注冊人應發給《集體商標準用證》,并將使用人的名稱、地址、使用商標或者服務等內容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予以公告。《集體商標準用證》應按規定的書式詳細記載各項內容并由注冊人簽章。集體商標的注冊人應監督其成員依法使用該商標,及其使用商品的質量,如果其成員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粗制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集體商標注冊人應承擔法律責任。注冊人可取收一定的管理費,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應專用于該集體商標的管理。
集體商標的作用是向用戶表明使用該商標的企業具有共同的特點。
集體商標不屬于單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而是多個企業或個人組成的某一組織成員共同擁有和使用的商標。集體商標由該組織的成員共同使用,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不能使用,也不得轉讓。
集體商標可以表明商品或服務來源自某一集體組織,這一集體可以是某一特定的行會、商會等工商業團體或其他集體組織,具體的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以集體成員的身份隱退在集體的背后,體現了其共有和共用的特點。
為適應集體商標共有和共用的特點,它的注冊、使用及管理均應制訂統一的規則,并將之公諸于眾,由集體成員在公眾的監督下共同遵守。
1.集體商標的所有權不屬于單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屬于集體組織,即屬于由多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的社團,此點與一般商標不同。
2.集體組織是否具有生產、銷售商品的能力或提供某項服務的能力均不影響該組織申請集體商標,并取得專用權,此點也與一般商標不同。
3.集體組織通常不得使用該集體商標,而由組織內的各成員使用,此點與證明商標相同。但二者的主要不同點是,集體商標的使用人只局限于特定組織的成員,而證明商標的使用人可以是符合證明商標使用條件的所有人。集體商標的各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使用集體商標時必須按照共同制定的章程,必須符合使用集體商標的條件。
應當注意的是,雖然集體組織本身不使用集體商標,但它必須對其成員的使用實行監督。因為集體商標的使用如果違反共同制定的章程,則商標局可以撤銷其注冊。在集體商標申請注冊時,應在注冊申請書中載明有關使用集體商標的規章;當規章需要變更時,應將變更結果通知商標局。集體組織成員在使用集體商標時,還可以使用本企業自己的商標。由于集體商標的特殊性,它不允許集體組織成員以外的企業使用,當集體商標受到侵害而請求賠償損失時,應包括集體組織成員所受的損失在內。
集體商標因為代表的是一個或者多個團隊,使用人和代表團隊的特殊性使得集體商標更加難申請,從集體商標的特征中我們可以看到它的苛刻條件,所以是否要使用集體商標還需要各大組織集體自行商量為好。
1.集體商標與普通商標均表明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但集體商標表明商品或服務來自某組織;普通商標則表明來自某一經營者。
2.集體商標只能由某-組織申請注冊,普通商標則可以由某一組織或某-個體經營者申請注冊。。
7.集體商標失效后兩年內商標局不得核準與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普通商標則只需一年商標局就可以核準與之相同、近似的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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