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8 21:0179互聯網法律知識網本文有1231個文字,大小約為6KB,預計閱讀時間4分鐘
【導讀】我們到醫院去治病,是相信醫療機構的專業性,希望得到救治,如果因為醫療機構醫護人員的失誤造成病人的損害,可以要求醫療機構賠償,有的會無法調解而打官司,那么發生醫療事
我們到醫院去治病,是相信醫療機構的專業性,希望得到救治,如果因為醫療機構醫護人員的失誤造成病人的損害,可以要求醫療機構賠償,有的會無法調解而打官司,那么發生醫療事故能和解嗎?下面普法知識網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醫患雙方的和解,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46條中有明確規定,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協商解決醫療糾紛是司法自治原則的具體體現。民事主體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由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因此醫患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醫療事故的賠償等責任的爭議通過自行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醫患雙方協商的成果--協議書,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因此,協議一經達成,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但是,由于其是一種私下協議,因此,對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不具有約束力,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協議達成后,仍然可以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提起訴訟,不能因此產生剝奪或者限制一方當事人訴權的法律效力。
但是和解協議書畢竟屬于雙方的和約,因此,對于已經達成協議的案件的審理,原則上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合同糾紛來審理。不再按醫療賠償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但調解協議無效或者需要撤銷的除外。
在很多情況下,醫療糾紛發生后,醫患雙方基于不同的考慮,通常會通過申請行政部門調解達成協議,如果一方當事人在履行和解協議時反悔而提起訴訟時,司法實踐中,不同的法院對該協議的效力的認定也不同。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都法律保護。通常認為,正常狀態下的醫患關系應視為醫療服務合同關系,屬于合同法調整的對象。醫療糾紛發生后,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通過行政部門調解達成協議,應認定該協議的效力。因此,只要是雙方自愿的情況下,醫療糾紛調解后反悔是不可以的。
甲乙雙方根據《處理條例》之規定,經協商,在完全自愿的情況下達成如下協議:
1、排除了對責任人的追究。由于和解無須、甚至也無法嚴格堅持法律規則,和解把糾紛主體的意志置于判斷糾紛主體行為合法性以及處置糾紛權益關系的法律規則之上。因此,盡管和解可以消除糾紛,但其卻也常常排斥了本應介入的公權力機關對相關責任人的追究。這一問題在醫療事故和解中表現得尤為明顯。由于醫療事故往往存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競合,在發生競合情況下,當事人間的和解可能就排斥了衛生行政部門和檢察機關對相關主體的責任追究,從而使責任人逃避法律制裁。實踐中,限制這種消極影響的辦法是為通過和解解決劃定恰當的適用范圍,規定屬于行政機關和檢察機關職權范圍內的事項不適用和解。
(2)和解協議效力不足也容易導致更大的風險和重復成本。
因此,在通過和解解決醫療糾紛的時候,應一方面鼓勵醫療糾紛當事人采用要式和解協議,并通過公證或擔保等形式以加強和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應協調和解和其他醫療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的銜接,一旦和解破裂就及時通過其他糾紛解決方式解決醫療糾紛,如此才能更好的發揮和解在醫療糾紛解決過程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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