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8 19:43126互聯網法律知識網本文有759個文字,大小約為4KB,預計閱讀時間2分鐘
【導讀】競業限制一般是用于那些大型企業對于員工的約束,畢竟那些小企業是沒有這個必要去進行競業限制的。對于違反了競業限制的一般都會被要求賠償,不賠償的會依法上訴。下面就讓普
競業限制一般是用于那些大型企業對于員工的約束,畢竟那些小企業是沒有這個必要去進行競業限制的。對于違反了競業限制的一般都會被要求賠償,不賠償的會依法上訴。下面就讓普法知識網小編為大家帶來競業限制的訴訟時效為多長時間?競業限制期限超過兩年是否有效?的相關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國家科委 《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勞動部 《關于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以及一些地方規定的競業限制期限都是3年。但由于現在科技發展迅猛,知識、技術更新換代越來越快,一般商業秘密經過兩年基本上已喪失了秘密性,因此 《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最長為2年。
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在 《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超過2年,那么在 《勞動合同法》施行后這種約定是否仍然有效,在實踐中也產生了爭議,一種觀點認為,競業限制期超過2年的約定與明顯違反 《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因此這種約定在 《勞動合同法》施行后變成無效條款。而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雖然 《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但由于雙方約定競業限制期時 《勞動合同法》并未施行,因此,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原來的約定仍然有效,雙方需按原約定執行。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必須同時約定經濟補償的內容。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該經濟補償標準、數額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在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時應當同時約定具體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內容,但不得在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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