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8 20:3669互聯網法律知識網本文有934個文字,大小約為5KB,預計閱讀時間3分鐘

【導讀】不少公司技工或高管在離職的時候,公司都會與其簽訂一份競業禁止協議,因此在很多公司或者單位,若崗位涉及到機密的話都會簽訂保密協議或者競業禁止協議。那么競業限制協議什

不少公司技工或高管在離職的時候,公司都會與其簽訂一份競業禁止協議,因此在很多公司或者單位,若崗位涉及到機密的話都會簽訂保密協議或者競業禁止協議。那么競業限制協議什么時候簽?有什么條件呢?可以拒簽嗎?接下來由普法知識網的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最新競業禁止協議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競業禁止協議一般在簽訂合同時一并簽訂,但是用人單位根據需要,可以隨時和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協議。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競業限制協議能拒簽,競業限制協議是在勞動合同簽訂時或勞動合同存續期間簽訂的,離職前補簽也是法律允許的,競業限制協議僅限于與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簽訂。其他人員可以拒簽。

1、單位在員工離職時簽署的不能進入某行業的承諾書是屬于競業協議的一種。是否有效是需要根據單位是否給予員工相應的補償金,以及協議的年限。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禁止協議》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者在離職后一定期限內(最長2年)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但該條款是有條件的,即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一定的補償費。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支付補償費,那么該條款不生效。

1、競業限制協議必須采用書面的形式,在協議中明確約定競業限制義務的時間、限帶蝴具體業務范圍、地域范圍以及補償數額、支付方法等。

2、單位應當確實擁有特定的商業秘密,且在合同中明確商業秘密的范圍,不能把一般的商業信息、知識技能和經驗作為商業秘密。

3、競業限制的義務主體應當限制在接觸、了解或掌握企業商業秘密人員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的范圍內。與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觸到單位商業秘密的雇員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原則上無效。

4、雇主必須給予雇員合理的經濟補償。這是競業限制協議生效的基本要件。一般認為,補償費的標準應當與職工在職時獲得的收入持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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