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7-28 21:26134互聯網法律知識網本文有619個文字,大小約為3KB,預計閱讀時間2分鐘

【導讀】我國法律對公司減資的條件做了兩點規定,一是資本過多,二是公司嚴重虧損,只有當公司符合這兩種條件的任意一種的時候,才能申請減資,下面是公司減資相關知識的具體介紹。

我國法律對公司減資的條件做了兩點規定,一是資本過多,二是公司嚴重虧損,只有當公司符合這兩種條件的任意一種的時候,才能申請減資,下面是公司減資相關知識的具體介紹。

公司減資,無論是否造成剩余資本少于法定標準的情況,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為了切實貫徹資本確定原則,確保交易安全,減資要從法律上嚴加控制。按照資本不變原則,原則上公司的資本是不允許減少的。考慮到一些具體情況我國法律允許減少資本,但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從實際情況看,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原有公司資本過多,形式資本過剩,再保持資本不變,會導致資本在公司中的閑置和浪費,不利于發揮資本效能,另外也增加了分紅的負擔。

公司嚴重虧損,資本總額與其實有資產懸殊過大,公司資本已失去應有的證明公司資信狀況的法律意義,股東也因公司連年虧損得不到應有的回報。

7、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需由董事長簽字,并蓋章)(原件)

如果是指在報紙上,那么只需公告一次,但必須是符合規定的報紙媒體。注冊資本變更:提供有合法資格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減少注冊資本需公告三次。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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