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17 22:4282互聯網法律知識網本文有866個文字,大小約為4KB,預計閱讀時間3分鐘

8月16日晚,山東省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官方微博@城陽公安 發布警情通報。通報稱,14日晚,城陽區康城路附近發生一起司乘糾紛,網約車司機尹某某與乘客陰某某因打車路線變更發生爭執,尹某某持橡膠棍并對陰某某言語威脅。

接報警后,城陽警方迅速處警,依法開展調查處理。經調查,尹某某因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于8月16日被依法行政拘留。

隨后,嘀嗒出行官方對此做出了詳細回應,回顧了事發全過程,并稱該事件仍在警方調查處理階段,平臺將全力配合警方后續工作,并持續關注事件結果。

根據行程錄音,休女士”(化名)在乘坐順風車的過程中,向車主提出想臨時修改目的地,但由于順風車為順路合乘性質,是以車主自我出行為前提,行程中不支持車主或乘客臨時修改目的地,否則訂單將不符合順風車的順路特征,因此車主回復說這邊修改不了”。

休女士隨即稱那我跟你說的話你知道嗎”,并表示新目的地還近一些,車主口復行”。

大約半小時后,系統顯示車輛到達休女士最初設定的目的地,但休女士稱:我還沒有來得及給他指路,就發現我從忙碌的回手機信息當中抬起頭來的時候,他已經把我送到了我已經決定不去的地方。”

行政拘留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屬于最嚴厲的行政處罰,對行政拘留的立法自然應慎之又慎。《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一項違法行為裁決行政拘留最長期限不超過15日的規定,是維持了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的“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對于多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合并執行拘留的最長期限,《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并沒有明確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草案曾規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天。但當時有意見認為,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不同于犯罪,對人身自由限制的行政拘留是以教育為主的警示性處罰,并非時間越長效果越好,且執行行政拘留的成本高于其他處罰種類。所以,建議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宜過長。

經過大家討論,決定通過立法嚴加限制對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期限,將合并執行期限的上限縮短為20天,這也與刑法數罪并罰制度中“有期徒刑合并執行”的原則相吻合。最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確立了“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遇到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這里的拘留與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是有區別的。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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