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隨著社會的開放與發展,可能有的人沒有經過婚姻登記就同居在一起,同居期間的財產是一種共有財產,之后可能雙方當事人感情不和想要解除同居關系,這就涉及到財產的分割問題,

隨著社會的開放與發展,可能有的人沒有經過婚姻登記就同居在一起,同居期間的財產是一種共有財產,之后可能雙方當事人感情不和想要解除同居關系,這就涉及到財產的分割問題,那么,2021哪些是屬于未婚同居共同財產?同居財產分割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普法知識網小編馬上為您答疑解惑。

一般來說,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按一般共同財產處理。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系后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所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同財產。

在認定同居共同財產上面臨的主要問題是:

4、涉及一方有婚姻關系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部分用于同居財產添置的處理。

首先應對財產進行清點估算,先確定哪些是私人財產或共同財產。其次,應確認每一項財產的產權。雙方會共同購置一些財產,如果當時沒有做任何約定,理論上講以誰的名義登記、落戶的,產權就歸誰,如房產、汽車、銀行存款、古董等。不需要登記的原則上誰購買、使用、照顧、保管就歸誰。如果雙方共同購買、使用或照顧、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電等應通過協商,決定由一方完整地獲得該財產,另一方則獲得相應價值補償。

先確定哪些是屬于私人財產,哪些是屬于共同財產。然后估算出共同財產的價值,并經雙方認可。

2、確認每一項財產的產權,即搞清每一項財產應該屬于誰。

為了共同生活,以及在開始共同生活后,雙方會共同購置或擁有一些財產。最常見的有家具、家用電器、房產、汽車、銀行存款、股票、期貨、債券、藝術品、古董、名貴寵物和花卉等。在共同購置這些財產時,如果雙方當時沒有做任何約定,從理論上講,應該這樣確認產權:以誰的名義登記、落戶的,產權就歸誰(如房產、汽車、銀行存款、藝術品、古董等)。如果不需要登記的,原則上由誰購買、使用、照顧、保管就歸誰。如果是雙方共同購買、使用或照顧、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電器、家具、寵物等),則應通過協商,決定由一方完整地獲得該財產,而另一方則獲得相應的價值補償(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債權、股權、期權、其他財產的所有權、實物等)。不適用上述原則的,則由雙方協商解決。

假若財產產權所反映的狀態,并非為合理或真實的狀態,雙方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對產權進行合理的調整和分割。

雙方共同財產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必須為同居期間所取得的財產,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財產,解除同居關系后一方所得的財產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財產,都不屬于共有財產。二是必須依法歸雙方共同共有的財產,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并非當然歸雙方共同共有,法律規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歸各自所有的財產,不屬于共有財產。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由雙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用于債務清償的財產,主要包括:(1)工資、獎金;(2)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應當歸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2條屬于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屬于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Δ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Δ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系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系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第112號《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3、《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于一般共有財產的處理是否應適用婚姻法規定,按照顧女方進行平均分配?筆者認為,婚姻法系調整夫妻身份及其財產關系的專門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處理。但因同居雙方Δ辦理婚姻登記,雙方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關系,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就不能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處理,而是應適用《民法通則》等法律有關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的規定,對?有協議約定的,應當等分原則處理,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就當事人一方所有的財產應理解為同居前個人所有的財產,而非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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