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惡意搶注指的是:以獲利等為目的、用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在該領域或相關領域中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域名或商號等權利的行為。惡意搶注多發生在以申請在先為授權原
惡意搶注指的是:以獲利等為目的、用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在該領域或相關領域中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域名或商號等權利的行為。惡意搶注多發生在以申請在先為授權原則、能帶來一定經濟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權利領域,故多發生于商標、域名及商號。那么商標被惡意搶注怎么維權,以下由就問咨詢小編為您一一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發現自己的未注冊商標被搶注后,對尚在異議期內的商標,所有人可以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評委提出異議。對已正式授權的商標,所有人可以在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請求商評委以該商標違反《商標法》第33條之規定而宣告其無效。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注冊滿三年沒有使用的商標,可以以撤銷三年未使用的理由提出申請撤銷,若商標注冊人在指定時限內提供不出使用證據,則予以撤銷。
申請撤銷商標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即該國內商標注冊滿三年,并且在三年內沒有使用該商標。
(一)在主觀上,實施商標搶注的當事人都具有惡意,即明知或應知他人在先創意、使用商標的情況而搶先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申請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申請人把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這種行為的本身,已經侵占了他人的勞動成果,如果注冊成功,無異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竊。
現實的問題是,如何認定這一主觀要件的成立?我們不可能深入到申請人的內心世界,去了解他們主觀愿望是否為了不正當利益而只能通過現象去剖析他的本質。可從以下現象進行分析?
(1)注冊成功后是否是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產品上,這種產品是否和被搶注人的產品屬同類或近似產品;(2)是否對被搶注人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3)是否直接控告被搶注人侵權,并提出賠償請求。一般認為,如果商標注冊人與商標真正權利人曾經進行過有關商標商品的購銷活動或者其他與該商標有聯系的商業往來,可以認定商標注冊人主觀上為明知;如果真正權利人的商標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并且或者在相關區域、相關行業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如果商標注冊人與商標真正權利人處于同一或鄰近地域,并且或者為同行業經營者。
(二)申請人采取了不正當手段,在商標注冊申請書和提供的相關材料中不真實地填報了有關事項,對于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而言,不可能對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作出審查。所以,認定不正當手段,只能在異議程序或在以后的被搶注人申請撤銷該商標的程序中,由被搶注人提出證據,證明申請人采用了不正當手段。以下是不正當手段的表現形式:
由于中小型企業在向市場推出自己的產品時,并不是先注冊商標再推出產品,更多的是當自己的產品有一定影響后才注冊商標,所以中小型企業最容易成為被搶注的對象,在利用與他人曾經合作過的背景,他們是最清楚被搶注人的商標使用情況的,有的在合作期間,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標注冊為自己所有,有的則是在合作結束后,將合作者的商標搶先注冊。
利用其不同的條件和自有的優勢,如管理者、法律顧問、記者等等,在進行新聞采訪或進行管理等工作過程中了解到經營者商標使用的情況,并能預見搶注該商標所帶來的利益而搶先注冊。
(三)注冊成功,在客觀上,被搶注的對象是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主要指的是沒有注冊商標,既包括在所有的商品和服務類別上均沒有注冊的商標,也包括在些商品或服務類別上已經注冊、但在其他商品或服務項目上沒有注冊的商標。所謂有一定影響,是指真正權利人的商標在相關地域、相關行業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曉并享有一定的聲譽。
根據2013年最新修訂的新《商標法》的規定:第三十二條規定了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本條所述的在先權利就包括了在先使用商標號權。第三十三條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在先使用人可以依據《商標法》的規定對搶注者提出的商標提出異議,禁止獲得商標注冊。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自商標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就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上述五年的時間限制。對此條,與前面一樣,同樣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與自已在先使用的的商號權沖突的商標提出宣告無效。禁止不法分子權利濫用。以上三條均做了規定,如果被他人搶注了,尤其是被他人惡意使用在先的商號權,可以運用以上規定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這是我國從立法上對于在先使用權立法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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