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4 20:34188互聯網法律知識網本文有1685個文字,大小約為8KB,預計閱讀時間5分鐘
【導讀】當勞動者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時,選擇勞動仲裁無疑是一個不錯的辦法。一般來說,只要不是很復雜的案件,勞動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出具裁決書。作為仲裁案件的一方,用
當勞動者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糾紛時,選擇勞動仲裁無疑是一個不錯的辦法。一般來說,只要不是很復雜的案件,勞動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出具裁決書。作為仲裁案件的一方,用人單位有時候也會對仲裁結果不服。那么,用人單位不服勞動仲裁怎么辦?職工不服勞動仲裁結果該怎么辦?下面就問咨詢小編就給大家簡單說一說。
如果是向法院起訴的,應該是向當地的基層法院而不是中級法院起訴。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對于《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而向法院起訴的,應該向基層法院提起訴訟。但是,如果是單位認為有證據證明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則應該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一般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管轄。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后,可能會出現以下情況:
由于沒有特別法律規定,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法院受理案件的一般管轄原則,應當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人民法院對第二種情況確定管轄并不困難,但是對于第一種和第三種情況,就會出現這樣的問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并不在同一地區,且勞動者在當地沒有住所,用人單位應向哪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呢?
如果只能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則弊端甚多:
第一,不方便訴訟與執行的進行。作為被訴人的用人單位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應當向申訴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而在勞動爭議案件中的很多證據均需用人單位提供,由于兩者是在不同的區域,因此受訴人民法院在收集證據時,并不便利。而當受訴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后,如勞動者勝訴,需要申請執行時,人民法院仍要到用人單位所在地進行執行,也不方便,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違反了訴訟便利的原則。
第二,在某些情況下這種管轄難以確定。例如當事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地,特別是集體爭議的案件,當事人可能來自四面八方,更難以確定管轄。如果仍按被告所在地確定管轄,那只能由外來勞動者的戶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顯然很合理。
第三,可能造成人民法院受理訴訟與受理執行重復立案。當事人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的15日內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當用人單位起訴后,人民法院并不會立即立案,而有7天的期限決定是否立案。在這段期間內,仲裁裁決書超過了15天的期限,勝訴的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時,由于申訴人不知道被訴人是否提起訴訟,因此會向被訴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同樣,受理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也不知道被訴人是否已起訴。從表面看,仲裁裁決已超過了起訴的期限,因此該人民法院應當立案執行,這樣就造成了重復立案。
為了保障當事人的訴權救濟權,方便當事人起訴應訴,方便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應盡快制定科學合理和富有效率的管轄原則,該管轄原則同樣應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
筆者認為,當事人因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而提起訴訟的,可采取以下原則確定受案的人民法院:
一、由作出仲裁裁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由于勞動爭議案件首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來確定管轄問題,確定了對勞動爭議案件行使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后,再根據這種管轄原則,確定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就非常容易。這使基層人民法院之間對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更加明確,便于勞動爭議當事人行使訴權。
二、由勞動合同簽訂地或者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根據合同法理論,合同爭議可由合同簽訂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受理。這種確定管轄的原則由于便于當事人起訴、應訴及舉證,也便于法院取證,已為世界大部分國家所采用。勞動合同盡管不屬于民事主體之間簽訂的合同,但其基本特征卻是相同的,都是當事人之間為明確相互權利義務而訂立的協議。采用由勞動合同簽訂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則,同樣可起到與合同法的規定相同的效果。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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