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8-04 20:35160互聯網法律知識網本文有770個文字,大小約為4KB,預計閱讀時間2分鐘
【導讀】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時,就是屬于涉外婚姻,涉外婚姻如果在我國境內進行登記的,登記的流程是有一些區別的,而要選擇合適的婚姻登記地點,那么涉外婚姻到哪里辦理登記?涉外婚
中國公民與外國人結婚時,就是屬于涉外婚姻,涉外婚姻如果在我國境內進行登記的,登記的流程是有一些區別的,而要選擇合適的婚姻登記地點,那么涉外婚姻到哪里辦理登記?涉外婚姻辦理登記需要什么材料?下面由普法知識網小編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1、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應到中國公民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一般為民政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香港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下簡稱澳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以下簡稱臺灣居民)、華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
3、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一、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2、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根據《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涉外婚姻與國內婚姻相比,情況比較復雜,這種婚姻的締結、恢復或解除,須為當事人雙方所在國的法律認可。
凡涉外婚姻當事人在我國國境內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我國國法律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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